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7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棋榕選任辯護人潘欣欣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100年8月26日下午14時行審理調查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曉玟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7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棋榕選任辯護人潘欣欣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100年8月26日下午14時行審理調查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