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2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甘忠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甘忠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甘忠民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甘忠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11.02│97.11.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2878號│287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711號│99年度上訴字第711號││實├────────┼───────────┼───────────┤│審│判決日期│99.10.13│99.10.13│├─┼────────┼───────────┼───────────┤│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711號│99年度上訴字第7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0.13│99.10.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632號(尚未執行)│13632號(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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