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2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清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清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詹清忠因販賣毒品、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卓進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詹清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5年6月│├────────┼─────────┼─────────┼─────────┤│犯罪日期│97.10.22(晚上10時│97.10.22(晚上10時│97.10.08(晚上10時│││許)│20分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5496號│字第5496號│字第2484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4934號│97年度訴字第4934號│98年度上更一字第││││││261號││實├──────┼─────────┼─────────┼─────────┤│審│判決日期│97.12.29│97.12.29│99.03.04│├─┼──────┼─────────┼─────────┼─────────┤│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4934號│97年度訴字第493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01││││││號││決├──────┼─────────┼─────────┼─────────┤││判決│98.02.16│98.02.16│99.05.2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2419號(應執行刑1│第2419號(應執行刑1│第12086號(未執行)│││年、已執畢)│年、已執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詹清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6月│││├────────┼─────────┼─────────┼─────────┤│犯罪日期│97.10.22(下午2時33│││││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484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更二字第││││││147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26│││├─┼──────┼─────────┼─────────┼─────────┤│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7045││││││號││││決├──────┼─────────┼─────────┼─────────┤││判決│99.11.1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498號(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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