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丁○○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柒拾壹萬貳仟壹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玖萬陸仟貳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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