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94號原告 林家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陽山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