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新弘陽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嘉陽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59,9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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