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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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91號聲請人 黃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瑞旺裝潢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聲請人主張可構成瑞旺裝潢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金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貴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童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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