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45號原告 陳春惠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被告 何進宗 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萬2,18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0萬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於原告本件民國108年1月9日起訴時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1萬5,00
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20平方公尺=6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370元,原告僅繳納6萬2,182元,尚欠1,
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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