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729號聲請人銓新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詮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皓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林皓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729號聲請人銓新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詮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皓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林皓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