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債務人 陳瑟容 即 陳樺蓁 代理人 余西鈞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自民國108年1月起於大直市場自營廣式點心,關於其收入狀況應由債務人據實紀錄營業期間之營業收入及成本,並提供適當證明為證明。請按時間順序,製作表格記載自108年1月起迄今,按月記載每日營業收入,及每月營業成本明細及各細項金額提出至本院。另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每日記載當日營業收入、支出之營業成本明細及各細項金額,於完成後提出於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