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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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90號上訴人 賴美玉 被上訴人 吳芯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人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3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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