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簡字第74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6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4,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