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83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8385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簽定之借據約定事項第十條約定:兩造因該信用貸款
約定事項涉訟時以原告總行所在地或因信用貸款業務與原告
往來之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
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附卷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
一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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