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8059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