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77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7748號
原   告 甲○○
            23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原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光原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壹
   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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