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3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34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1月25日上午0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周怡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怡青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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