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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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532號聲請人鑫鎰重機修配廠法定代理人 張祐碩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票據號碼NTA0000000支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 賴美玉 ,與本件聲請人不符,是否一併聲請。如欲一併聲請,應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
二、請確認NTA0000000號支票號碼正確應為何?(臺端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不符)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