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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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67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麗雪 被上訴人即被告 翁秋萍 桃園市○○區○○○街○○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萬400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