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529號聲請人 廖世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人?何人為收件人?受款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
二、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與聲請狀不符)如有英文字母,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併請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需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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