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妨害自由│連續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92年4月28日21時30分│92年4月23日下午3時許│││許│起至92年6月12日上午8││││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2年度偵字第3660號│92年度偵字第7562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2年度易字第651號│94年度上訴字第973號││實│││││審├──────┼──────────┼──────────┤││判決日期│92年8月7日│94年10月26日│├─┼──────┼──────────┼──────────┤││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2年度易字第651號│94年度上訴字第97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年9月8日│95年1月19日│├─┴──────┼──────────┼──────────┤││彰化地檢92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註│3052號《92執緝519號│593號《95執緝3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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