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緩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動玩具「百戰神龍」機具壹台(含IC板壹塊)、代幣貳拾枚,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參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在案,並依職權送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再議結果,亦認原處分核無不當,於民國94年12月23日確定,而緩起訴時間為1年,於95年12月22日期滿,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630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扣案之電動玩具「百戰神龍」機具1台(含IC板1塊)、代幣20枚,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