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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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2月22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壢交簡字第465號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6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於96年4月23日判決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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