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罪,經處罰金銀元壹仟元即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罰金銀元伍佰元即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犯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五年度桃簡字第一五0八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續字第一二號),判處罰金銀元一千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淑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