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