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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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電信法等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自民國92年3月29日起至同年4月5日止,犯電信法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902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百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
24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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