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抗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抗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周美月法官王淇梓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張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