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六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四四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