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九九號
原告甲○○
送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三樓右原告與被告大陸委員會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億零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陸億陸仟陸佰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億陸仟陸佰陸拾陸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億零伍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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