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四六號
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 呂松男 律師被上訴人丁○○住台北巿興隆路三段一八一巷七弄二之二號
丙○○住甲○○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乙○○住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修彥 律師
張仁龍 律師被上訴人戊○○○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一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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