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號
上訴人
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被告即上訴人係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扣除在途期間,竟遲至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吳靜怡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樹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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