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27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7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七六六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住台北市○○○路○段○○○號訴訟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路○段○○○號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六九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蔡梅蓮~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台灣銀行營業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柒拾伍萬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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