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六六八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吳國郎
陳鴻興 送達代收人 劉彥麟 被告 陳福田
黃錦廣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所為之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六六八號民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福田住所為「住桃園縣八德市○○路○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桃園縣八德市○○路○段○○○號三樓之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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