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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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10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回復
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12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