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聲字第9號

聲請人 蕭名容

相對人 陳東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0年四月九日所為一一0年度全字第二十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債權人先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本院以110年度全字第21號裁定准許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確認無誤。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之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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