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聲字第9號
聲請人 蕭名容
相對人 陳東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0年四月九日所為一一0年度全字第二十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債權人先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本院以110年度全字第21號裁定准許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確認無誤。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之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