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8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869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謝姚秋寶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本金壹拾壹萬伍仟伍佰貳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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