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馬陳棠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2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1月9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陳順輝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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