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甲○○即原告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澎湖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95,4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