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被告以現金具保後(收據號碼:刑保字第94001840號)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4年
6月21日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諭令而提出保證金1萬元,被告經釋放後,嗣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處檢察官合法通知被告於95年8月11日到案執行,惟被告未到案,因行方不明而囑警拘提亦未拘獲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400184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7月13日北檢大弗95執字第3226號通知、被告本人簽收之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8月18日北檢大弗95執3226字第55376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9月22日士檢執庚95執助87
6字第25356號函、拘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資料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從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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