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 徐炳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備考│├──┼────────┼────────┼───────┼──────┼──────┼─────┼──┤│001│智有建設有限公司│智有建設有限公司│1,500,000元│88年10月31日│90年11月1日│TH-0000000││││ 李文德 │李文德││││││├──┼────────┼────────┼───────┼──────┼──────┼─────┼──┤│002│智有建設有限公司│智有建設有限公司│5,000,000元│88年10月31日│90年11月1日│TH-0000000││││李文德│李文德││││││├──┼────────┼────────┼───────┼──────┼──────┼─────┼──┤│003│智有建設有限公司│智有建設有限公司│3,500,000元│88年10月31日│90年11月1日│TH-0000000││││李文德│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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