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9號上訴人正合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
黃廷維 律師被上訴人甲○○即被告巷41.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9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6,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王炳人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