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5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泰言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甲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泰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刑期終了日期原為99年12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99年11月26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99年10月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267號函附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份在卷可考。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