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童鴻霖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猥褻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9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古瑞君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珮菱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