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侵聲再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侵聲再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聲再字第1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軍輝 代理人 林倩芸 律師
鍾承哲 律師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37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31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82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附具原判決之繕本。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下稱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3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聲請人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黃惠敏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又瑄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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