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579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孟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孟蓁限制住居於新竹市○區○○路○段000○00號8樓,停止羈押。
理由查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沈孟蓁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查其被訴所犯為有期徒刑5年以下之罪,原判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本院審酌被告自109年12月22日起羈押,已逾5月,認以限制其住居後停止羈押為適當,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吳元曜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啟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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