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蘇偉智選任辯護人陳敬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偉智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0年6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蘇偉智因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有逃匿以規避日後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乃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其後本院以原羈押事由依然存在,遂自110年4月2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至110年6月1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考量其所涉犯罪情節重大,對被害人法益及社會治安危害情形至鉅,權衡國家社會公益、被告人身自由及其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暨其並無固定住居所等節,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6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