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460號上訴人 梁春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民國91年1月29日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4號令提高為150萬元。又依同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人誤為抗告,視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76萬元,依首揭說明,不得上訴第三審。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林玉蕙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林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