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致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福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速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萬5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提出伸港郵局111.4.6存證信函之回執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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