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9號原告 邱黌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10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補繳。
㈡提出本件所稱跌落處彰化縣秀水鄉大厝巷田間小路(含水溝)之照片及該處與全家超商(購買啤酒處)之路線、距離及位置圖。
㈢原告有否於員榮醫院(或其醫院)為失能鑑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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