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6號原告 黃士維
黃俊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健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繳費),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無遮掩)及地籍圖謄本。及員林市○○○段000○00000地號地籍圖謄本及重測前員林鎮番子崙段374、372、299地號舊土地登記謄本(資料勿遮掩)及地籍圖謄本。
二、提出現場照片(系爭農舍及原告二筆土地相關位置)。
三、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9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6840元,請如期繳納。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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