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 卓岳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盈弦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126萬2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5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陳報系爭社頭鄉湳西段66、67地號土地,使用現況及出入道路?(可依地籍圖標示)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